对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实施时间,存在多种说法,但正确的表述应为:该条例最初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发布,并自199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后,该条例经历了两次重大修订,分别在2016年2月6日和2022年3月29日。其中,2022年的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实施,修改后的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生效。因此,在提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实施时间时,需根据具体版本进行区分。
- 1、对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时间说法正确的是
- 2、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2023
-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5、医疗机构执业管理条例条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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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时间说法正确的是 (一)

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初于1994年9月1日起施行,最新版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发布,自当年9月1日起施行。此后,该条例经历了两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对其进行修改并施行;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版本。此次修订对条例中的多项条款进行了修改,例如调整了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规定、明确诊所备案制度、加强对患者知情权的保障、强化对医疗机构违规执业的处罚力度等内容,以更好地适应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实际管理需求。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2023 (二)
答2023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如下:
1、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3、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4、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6、 县级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7、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8、 床位在一百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
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五个主要方面的详细规定:
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核心要点:强调医疗质量控制、卫生管理以及医疗人员培训等。具体要求:设定明确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南,要求医疗机构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并持续优化服务。
医疗安全管理规范:
核心要点:关注人身安全、药品安全、器械安全和消防安全等。具体要求:医疗机构需评估安全风险,制定科学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环境。
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规范:
核心要点:要求电子病历、药品器械管理等环节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具体要求:保护患者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提升医疗信息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医疗机构职业道德规范:
核心要点:强调医者仁心和敬业奉献的职业道德。具体要求:要求医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管理,提升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范:
核心要点:涉及药品采购、验收、使用等全过程的管理。具体要求:强调药品质量与安全,要求医疗机构严格遵守药品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问题,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这些细则共同为医疗机构的高效运行和患者权益提供了全面而坚实的保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四)
答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条件、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注册资金。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的监督管理职权。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医疗机构执业管理条例条例如下 (五)
答《医疗机构执业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条例:
执业许可: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法律与技术规范遵守: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信息公开: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诊疗科目限制: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人员资质要求: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德教育: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工作人员标识: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危重病人处理: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证明文件出具:
未经医师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手术与特殊治疗同意: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特殊情况下,需经治医师提出方案并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
医疗事故处理: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特殊疾病诊治: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药品管理: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费用收取: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预防保健与支援任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灾害应对: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对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时间说法正确的是,槐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